(2014)华法民初字第0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许志强诉被告盛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强,盛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06302号原告许志强。被告盛祖华。原告许志强诉被告盛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志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志强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