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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0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许志强诉被告盛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强,盛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06302号原告许志强。被告盛祖华。原告许志强诉被告盛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志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志强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