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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向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来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海滨公园,伺机行窃。当日凌晨3时至6时期间,向某某在大梅沙海滨公园沙滩上分别盗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iphone5S(16G)手机、被害人龙某某的一部白色iphone4S(8G)手机、被害人胡某的一部白色步步高X3SW(16G)联通版手机、被害人梁某某的一部白色三星SM-G3508手机以及被害人郑某某的一部白色小米2S(16G)联通版手机,并将上述盗得的手机放入其携带的一个绿色购物袋内。当日6时10分许,向某某携所盗手机准备逃离海滨公园沙滩时,被深圳市公安局梅沙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被盗的五部手机一并被查获,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胡某、龙某某、梁某某、郑某某。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的三星SM-G3508手机价值人民币430.2元,小米2S16G联通版手机价值人民币1103.3元,iphone5S手机(16G)价值人民币3547.54元,iphone4S手机(8G)价值人民币1776.72元,步步高X3SW(16G)联通版手机价值人民币1997.64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8855.4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处警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被害人黄某某、胡某、龙某某、梁某某、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深价鉴(2014)1327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某在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全  浙  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怡(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