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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房涛与叶特青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涛,叶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房涛,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虹新都彩云阁17B,身份证号码3201071968********。被执行人叶特青,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北路****号**栋402,身份证号码4403011969********。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20万元,并负担受理费202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特青名下的存款2202025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