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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常仁、张月英、吴娟、吴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调确字第3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对申请人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常仁、张月英、吴娟、吴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作出的(2015)潭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三行中原为“(2015)潭调确字第1号”,现更正为“(2015)潭调确字第3号”。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