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常仁、张月英、吴娟、吴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调确字第3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对申请人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常仁、张月英、吴娟、吴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作出的(2015)潭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三行中原为“(2015)潭调确字第1号”,现更正为“(2015)潭调确字第3号”。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