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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6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6508号原告郑某甲,男,193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陈学,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乙,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郑某丙,女,46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郑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此款已批准免缴)。审判员  杨恒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