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范福长申请对彭大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福长,彭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范福长,男。被申请人彭大强,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1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P39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沈凤丽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