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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国才与被执行人梁积林、周德兆、广西兴业鑫兆兴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国才,梁积林,周德兆,广西兴业鑫兆兴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翁国才,男,1952年12月20日生,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梁积林,男,1963年6月11日生,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周德兆,男,1972年4月1日生,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广西兴业鑫兆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法定代表人陈俊,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国才与被执行人梁积林、周德兆、广西兴业鑫兆兴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积林、周德兆、广西兴业鑫兆兴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