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武强县必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盛欣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必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盛欣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武强县必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连吉,系武强县必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泉州市盛欣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海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必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盛欣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为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县必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盛欣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清。现原告武强县必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强县必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必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289元,保全费1127元,共计2416元,由原告武强县必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武振生审判员 杨庆国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