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徐某,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蒲荣森,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世礼人民陪审员 樊从容人民陪审员 樊素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