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雄坤诉沈伟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雄坤,沈伟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黄雄坤,男,住诏安县。被告沈伟坤,男,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雄坤与被告沈伟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雄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绪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