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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诏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雄坤诉沈伟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雄坤,沈伟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黄雄坤,男,住诏安县。被告沈伟坤,男,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雄坤与被告沈伟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雄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绪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