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薛平与徐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平,徐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495号申请执行人薛平。被执行人徐桂。关于薛平与徐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白民初字第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元,执行费133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1万元到法院转给申请人,下余部分被执行人承诺自2014年12月起,从其工资每月2500元中每月汇1000元到法院账户用于偿还欠款,以后收入增加后则增加每月的还款数额。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田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