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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春辉申请岳文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辉,岳文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辉,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岳文滨,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辉与被执行人岳文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