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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石素侠与鲍红敏、刘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石素侠,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献礼,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红敏,女,回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亚东,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亳州。本案在审理原告石素侠与被告鲍红敏、刘亚东、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石素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鲍红敏名下车牌号为皖S×××××、皖S×××××、皖S×××××、皖S×××××、皖S×××××车辆并查封刘亚东房产证号为20××83房产。石素侠以其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亳州(建材)大市场11号商铺楼01.02铺,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石素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鲍红敏名下车牌号为皖S×××××、皖S×××××、皖S×××××、皖S×××××、皖S×××××车辆;查封刘亚东房产证号为20××83房产;查封石素侠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亳州(建材)大市场11号商铺楼01.02铺,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石素侠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人民陪审员  周启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