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凉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侯友忠与武世军、刘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友忠,武世军,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侯友忠,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武世军,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侯友忠与武世军、刘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世军、刘艳应按判决书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候友忠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明清仿古一条街一层商业铺面(面积55平方米);被执行人刘艳支付申请执行人候友忠铺面占用费14670.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被执行人武世军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共同负担执行费1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世军、刘艳已将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明清仿古一条街一层商业铺面(面积55平方米)返还申请执行人候友忠,被执行人刘艳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侯友忠案款7845元,执行费155元已由被执行人刘艳交纳,剩余案款及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以及被执行人武世军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1)凉民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高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