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在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副6-2号。法定代表人娄喜武,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在胜,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在胜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查,在哈尔滨市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均在海拉尔市辖区内,现已委托至海拉尔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