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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红亮与被告闫莉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江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