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红亮与被告闫莉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江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