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禹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李某某,男,194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禹某某,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世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