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5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肖开义与龙祥彬、徐德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开义,龙祥彬,徐德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5128号原告肖开义,女,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龙祥彬,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文,女,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开义与被告龙祥彬、徐德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对涉案房屋楼顶维修达成和解,原告肖开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祥彬、徐德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开义撤回对被告龙祥彬、徐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肖开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