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0号广州市白云区百沙塑胶厂与广东三和大汽车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百沙塑胶厂,广东三和大汽车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0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百沙塑胶厂。负责人杨润常,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邓千,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三和大汽车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裕坤。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百沙塑胶厂以被告广东三和大汽车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49632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963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三和大汽车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稳定剂。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496320元,至今尚未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对账单一张以及送货单,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书证原件,其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被告欠原告货款49632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49632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三和大汽车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百沙塑胶厂支付货款496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372元,由被告广东三和大汽车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已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应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 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