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2767号原告:马某甲,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甘信强,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马某甲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甘信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农历10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濉溪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马某丁,××××年××月××日生育一女马某戊。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闹,未建立夫妻感情。近一年来,丁某在外打工感情发生变化,马某甲及家人多次规劝未改。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子女均由马某甲抚养,丁某承担抚养费。马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马某甲、丁某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身份情况。第二组证据:结婚证、濉溪县公安局双堆派出所证明、育龄妇女卡片各一份,证明双方婚育状况。第三组证据:丁某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丁某存在过错。第四组证据:濉溪县双堆集镇沈湖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丁某于2014年3月出走,不知去向。第五组证据:证人马某乙、马某丙到庭证述:马某甲与丁某婚后常生气、吵架,2013年收玉米时丁某就外出过,2014年3月丁某外出后就再未回来;所生两个子女,随马某甲及马某甲父母生活。丁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马某甲所举第一、二、四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第三组证据,无法证明系丁某书写,亦无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依法不予认定。第五组证据,证人到庭证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形式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审核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马某甲与丁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马某丁,××××年××月××日生育一女马某戊。两子女现随马某甲及马某甲父母生活。丁某于2014年3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马某甲与丁某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丁某自2014年3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对家庭及孩子不尽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马某甲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丁某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婚生两子女现随马某甲及马某甲父母生活,马某甲请求抚养子女,应予支持。抚养费可待丁某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丁某离婚。二、婚生子马某丁、婚生女马某戊随原告马某甲生活。三、驳回原告马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成代理审判员 林建强人民陪审员 周成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