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邓玉红,四川省长宁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云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