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诉保30号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东升石材有限公司,汪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昭款。被申请人:岳西县东升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祖强。被申请人:汪祖强。申请人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金12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金125万元予以限制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柳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储诚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