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世雄与林绍妹债权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雄,林绍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林世雄,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绍妹,女,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世雄与被执行人林绍妹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本院立案进行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傅炳林审判员 甘峰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