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574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系榆次区张庆乡小张义村村民,住。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逯尧系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4)第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逯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与丈夫被害人祁某乙在张庆乡怀仁村家中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和冲突,祁某乙准备将李某甲送回小张义村其父母家中,李某甲不回,祁某乙将李某甲拉至大门口,李某甲掏出随身携带的刀片将祁某乙脸部、脖子划伤;祁某乙打李某甲,李某甲跑到邻居家报案,出来后祁某乙又打李某甲,被邻居拉开。后祁某乙乘车去了医院。经鉴定:祁某乙右颈部皮肤裂伤,已构成轻伤;右耳垂皮肤裂伤、左颊部及左耳后皮肤划伤,均已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害人祁某乙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2、被告人李某甲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抚养,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与丈夫被害人祁某乙在张庆乡怀仁村家中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和冲突,祁某乙准备将李某甲送回小张义村其父母家中,李某甲不回,祁某乙将李某甲拉至大门口,李某甲掏出随身携带的刀片将祁某乙脸部、脖子划伤;祁某乙打李某甲,李某甲跑到邻居家报案,出来后祁某乙又打李某甲,被邻居拉开。后祁某乙乘车去了医院。经鉴定:祁某乙右颈部皮肤裂伤,已构成轻伤;右耳垂皮肤裂伤、左颊部及左耳后皮肤划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祁某乙就民事赔偿已和解。被害人祁某乙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该陈述该与李某甲是夫妻关系。2013年12月8日中午12时许,该回家后,因家里的矛盾,该准备将李某甲送回她娘家,该就开始拉她,她不回,该就将她拉到大门口,这时,不知她拿什么东西朝该颈部、耳部上划了几下,血一下涌了出来,该就用手打她,她摔倒在地,该捂住伤口,感觉有些头晕,也没注意李某甲去了哪里,后该准备去医院,看到李某甲从一条巷子里出来,她便骂该,还拿石块砸该,砸到了该的腿上,该便又开始打她,这次她也摔倒了,该的父亲便招呼该赶紧去了医院。2、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3年12月8日12时许,该在家中准备做饭,老公祁某乙回到家中,要把该送回娘家,该说不回,他就拉住该的衣领,用手朝该的脸上、头上打,打了一会儿,就停手了,后祁某乙的父亲祁某甲进了屋,就骂该,要把该送回娘家,老公往外面拽该,他父亲往出推该,将该拉到大门口,朝该的脸上打了两巴掌,该便从上衣口袋内掏出刀片朝他的脸上、脖子上划了三四下,这时,该老公就又打该,他父亲也上来打该,将该打倒在地,该双手抱头侧身倒在地上,他二人便朝该的背上、头上踢,打了一会儿就停手了。该跑到邻居冉某甲家用电话报了警,该从邻居家出来走到路口时,该的老公和公公就来打该,将该打倒在地,该双手抱头跪倒在地,二人朝该身上、头上踢,后有人上来拉开了二人,该老公的哥哥祁永平就开车过来拉上该老公走了。该和老公产生矛盾是因为老公将钱借给他的哥哥,不给该。证人李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2月8日上午,李某甲领着女儿去该开的商店,给她女儿买了奶茶,还买了两个刀片,她说要刮眉用。4、证人彭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2月8日中午12时45分左右,该和老公在外面吃完饭后回家,刚回家,邻居李某甲来到该的家中,拿起手机就报警,该看到她鼻子、嘴里流着血,该便到了街上,李某甲也到了街上,祁某乙准备去医院,该看到他脖子上全是血。证人冉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2月8日中午12时45分左右,该和妻子在外面吃完饭后回家,刚回家,邻居李某甲来到该的家中,拿起该的手机就报警,报完警她便出去了。证人冉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该与祁某乙、李某甲是邻居。2013年12月8日中午12时多,该在家中听到街上有人吵闹,该便出去了,看到李某甲在该家门口地上躺着,鼻子、嘴里有血,祁某乙双手捂着脸上车走了,后来,祁某乙的亲戚开车过来把祁某乙的父亲也拉走了,该便回家了。证人祁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祁某乙是该的二儿子,李某甲是二儿媳,该和他们不在一个院子居住。2013年12月8日,该回家后将醋排拉到平车上准备往外推,碰到二儿子捂着脖子,东倒西歪的从大门口进来,该赶紧回屋给侄子打电话联系车拉二儿子去医院,该和儿子去大门口等车,李某甲从邻居家出来,又骂祁某乙,还拿砖头砸他,儿子就一只手捂着脖子,一只手打她,该上前拉,邻居有车就把祁某乙送医院了,该等侄儿来了后去了医院。证人武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祁某乙与李某甲以前关系不错,从2013年后半年不是太好了,听说村里的干部去他家调解过。证人史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该是祁某乙的母亲。证实2013年12月8日中午,祁某乙回家后因为家里的矛盾和李某甲吵了几句,祁某乙就想把李某甲送回娘家,一会儿,该听到丈夫说出事了,该到大门口看到儿子脖子、脸上已被割破,李某甲不知跑到哪里,后李某甲从冉某甲家出来,该怕孙子看到血怕,就抱他回去了。证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该是张庆乡怀仁村妇女主任。证实祁某乙、李某甲未因打架找过该。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侦查机关扣押作案工具超级蓝吉利牌双面刀片一个的扣押清单。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祁某乙右颈部皮肤裂伤,已构成轻伤;右耳垂皮肤裂伤、左颊部及左耳后皮肤划伤,均已构成轻微伤。15、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信息材料。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祁某乙发生冲突,在冲突发生过程中用刀片致被害人祁某乙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从本案的发生过程来看,被害人祁某乙对矛盾激化亦负有一定责任,本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超级蓝吉利牌双面刀片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乔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