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2015)谷民初字第41号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霞,何彦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41号原告XX霞,女,出生于1981年12月28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何彦生,男,出生于1976年9月5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霞与被告何彦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霞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