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佑成、魏凤英等与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佑成,魏凤英,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27号原告:赵佑成,男。原告:魏凤英,女。委托代理人:王瑞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负责人:宋国亮。本院受理原告赵佑成、魏凤英诉被告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地点位于宿州市043县道两高线段铁路限高架处,该高架属于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该路段属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故本案性质为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境内,原告赵佑成、魏凤英向我院提起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申请将本案移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因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铁路局蚌埠工务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