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罗英文与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文,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罗英文,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6188号。法定代表人:刘兴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文与被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英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罗英文承担。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