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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朴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朴俊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张志强。被告朴俊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朴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广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