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朴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朴俊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张志强。被告朴俊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朴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广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