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建厂与郭志红、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张留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厂,郭志红,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张留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王建厂,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郭志红,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被告张留明,系豫PTA0**号小型轿车被保险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厂诉被告郭志红、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张留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豫PTA0**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豫PTA0**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喜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吕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