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朝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徐会宝,经理。被告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