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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贺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3532号原告贺XX,女,生于1991年4月16日,汉族。被告李XX,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XX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XX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跃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