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贺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3532号原告贺XX,女,生于1991年4月16日,汉族。被告李XX,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X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XX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XX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跃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