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圈民一初字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魏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圈民一初字51号原告:魏某。被告: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兰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