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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江灼珠诉被告建瓯市东源果蔬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灼珠,建瓯市东源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64号原告江灼珠,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罗良骥,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瓯市东源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建瓯市小松镇法定代表人翁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灼珠诉被告建瓯市东源果蔬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灼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圣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