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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贺宗蜀、贺宗鹤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蒋育琼,贺宗蜀,贺宗鹤,贺宗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75009468-3。法定代表人XX,该区区长。被执行人蒋育琼,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被执行人贺宗蜀,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贺宗鹤,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贺宗正,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府房征补决字(2014)第4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沙府房征决(2013)年2号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双碑隧道项目征收决定,决定对双碑长春沟71号及其附号、79号及其附号、80号、81号、82号及其附号、87号、88号、89号及其附号、90号及其附号、91号及其附号、92-93号及其附号、95号、108号及其附号、109号、115号、116号、双碑街5号、23号、24号及其附号、43号及其附号、双碑正街30号及其附号、68号及其附号、(户籍门号69号及其附号)、双碑CNG加气站、长春沟春长副食(十八冶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产权证号:09971)等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404户(其中住宅383户、非住宅21户),建筑面积33057.29㎡(其中住宅19820.35㎡,非住宅13236.94㎡)。蒋育琼、贺宗蜀、贺宗鹤、贺宗正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24-**号拥有砖混结构住宅房屋一套。该房屋总建筑面积302.29㎡,经重庆市规划局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确认验收合格的为100㎡,其余未登记的202.29㎡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013年7月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沙府房征告(2013)1号房屋征收公告,规定征收签约期限从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共计90天。2014年5月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向蒋育琼、贺宗蜀、贺宗鹤、贺宗正送达了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因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与蒋育琼、贺宗蜀、贺宗鹤、贺宗正在签约期限内未能就房屋征收达成补偿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依照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沙府房征补决字(2014)第4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如被征收人蒋育琼、贺宗蜀、贺宗鹤、贺宗正选择产权调换,可获国盛•图腾绿岛15号楼2203号建筑面积81.51㎡、套内面积61.09㎡、安置价格6300元/㎡的住宅一套和国盛•图腾绿岛15号楼1502号楼建筑面积71.66㎡、套内面积53.71㎡、安置价格6300元/㎡的住宅一套,共计两套住宅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此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部分由征收人承担费用,因此实际结算款共计为834779.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775100元、违法建筑拆除材料收购费149832元、被拆除房屋装饰装修费34500元冲抵后,被征收人应领取124652.4元。被征收人可于完善搬迁和附属设施注销手续后30日内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办理接房手续并领取相关费用。如被征收人在本决定规定时间内搬迁并按前款要求履行完毕,可领取2次搬迁费共计2000元,并按300元/㎡标准领取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以及按1200元/㎡领取3个月临时安置费。二、如被征收人蒋育琼、贺宗蜀、贺宗鹤、贺宗正选择货币补偿,应获得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6740元/㎡计算的房屋补偿款775100元、搬迁费1000元、货币补偿补助费30000元、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费77510元、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34500元、附属设施补偿款4180元、违法建筑拆除材料收购费149832元,共计1072122元。此款被征收人可于房屋搬迁并完善附属设施注销手续后10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领取。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该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并于2014年7月11日向蒋育琼、贺宗蜀、贺宗鹤、贺宗正送达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蒋育琼、贺宗蜀、贺宗鹤、贺宗正并未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按期搬迁的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又向蒋育琼、贺宗蜀、贺宗鹤、贺宗正送达了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但蒋育琼、贺宗蜀、贺宗鹤、贺宗正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搬迁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府房征补决字(2014)第4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未能就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的报请作出沙府房征补决字(2014)第4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且补偿安置的内容亦符合相关规定,已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而应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沙府房征补决字(2014)第4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沙府房征补决字(2014)第4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征收人蒋育琼、贺宗蜀、贺宗鹤、贺宗正履行搬迁房屋义务的行政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湛毅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鸿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