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古桂花与严吉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古桂花,严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196号申请执行人:古桂花。被执行人:严吉良,(公民身份号码×××0011)。桂花与严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告严吉良应支付原告古桂花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义务人严吉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古桂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吉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古桂花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