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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靳玉清申请执行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字第165-1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玉清,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靳玉清,男,汉族,70岁。被执行人:高虎,男,汉族,43岁。申请执行人靳玉清与被执行人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虎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有征地款,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高虎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的征地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逸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