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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立杰与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杰,纪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李立杰。被执行人纪建军。申请执行人李立杰与被执行人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693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建军暂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赵长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