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歆柔与李昌银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歆柔,李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歆柔,女,生于2005年11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昌银,男,生于1969年9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歆柔与被执行人李昌银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昌银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县支行的存款58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