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俐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俐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82号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C0320室。法定代表人赵义臣,董事长。被告王俐媛。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俐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荔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