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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才利平、玄友国、贠玉霞与李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才利平,玄友国,贠玉霞,李金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才利平。申请人玄友国。申请人贠玉霞。被申请人李金海。申请人才利平、玄友国、贠玉霞与被申请人李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才利平、玄友国、贠玉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金海所有的冀CB31**号重型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8万元。经审查,申请人才利平、玄友国、贠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金海所有的冀CB31**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淑彬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人民陪审员  王建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