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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肖前进与汤远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前进,汤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肖前进被执行人:汤远忠关于肖前进与汤远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汤远忠(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坐落于新武东小区8栋2单元10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从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