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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林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杰,王延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林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李建杰,女,1967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无职业,住和龙市文化街二居十一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6708014827。被告王延宝,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无职业,住和龙市头道镇长仁村二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671226261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杰诉被告王延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建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忠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