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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执字第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盛企(上海)光电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赵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盛企(上海)光电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赵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执字第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负责人XXX。被执行人盛企(上海)光电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利。被执行人赵永利。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诉被告盛企(上海)光电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赵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S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某该判决,被告盛企(上海)光电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170,410.45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赵永利对被告盛企(上海)光电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就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上述款项中的利息、逾期利息所负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被告盛企(上海)光电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赵永利未履行上述判决判令的义务,故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上述判决生效后,案外人根某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偿付了申请执行人900万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盛企(上海)光电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专利证书号为ZLXXXXXXXXXXXX.5、ZLXXXXXXXXXXXX.X、ZLXXXXXXXXXXXX.5、ZLXXXXXXXXXXXX.5、ZLXXXXXXXXXXXX.0、ZLXXXXXXXXXXXX.1、ZLXXXXXXXXXXXX.6的专利权。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处置上述专利权尚需时间,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以上事实,有(2013)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S27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被查询人证券申请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除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盛企(上海)光电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权外,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处置上述专利权尚需时间,故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S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伟为代理审判员  吴永坚代理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