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马学文与杨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文,杨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27号原告马学文,农民。被告杨希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文与被告杨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学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