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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马学文与杨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文,杨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27号原告马学文,农民。被告杨希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文与被告杨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学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