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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丽与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徐淑亮、徐贵唐、徐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丽,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徐淑亮,徐贵唐,徐相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7-1号原告:李秀丽。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淑亮。被告:徐贵唐。被告:徐相坤。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秀丽与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徐淑亮、徐贵唐、徐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院内所有厂房、设备、办公房间及其他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上述财产由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让、抵押、过户等行为,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