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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贵亮与被执行人王海玲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执字第197号杨贵亮、王海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前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贵亮与被执行人王海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贵亮子女抚养费24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海玲承担。至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