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巩芳杰与崔庆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芳杰,崔庆成,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巩芳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苑国强,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庆成,男,汉族。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张春峰,经理。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伟民,江苏协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巩芳杰与被告崔庆成、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芳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由原告巩芳杰负担。审 判 长 薛园园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