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47_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47_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彭某,女,生于1979年5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肖某某与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因意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家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