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邹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花敖明与王菊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敖明,王菊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邹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花敖明。委托代理人丁君。被告王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敖明诉被告王菊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