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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邹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花敖明与王菊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敖明,王菊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邹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花敖明。委托代理人丁君。被告王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敖明诉被告王菊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