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生,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王某和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苑蕾瑛 搜索“”